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执行 > 内容详情

申请人刘瑛与被申请人通江县红岩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2  人气指数:1033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857号之3

申请执行人刘瑛,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通江县红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贻全。

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沙溪镇大城村9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瑛与被执行人通江县红岩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通江县红岩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刘瑛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通江县红岩食品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刘瑛履行10000元外,对其余款项不能全部履行。2016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刘瑛以马治敏、何贻全、郑建军作为通江县红岩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未足额向被执行人通江县红岩食品有限公司缴纳出资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2017年1月11日,本院裁定追加郑建军、马治敏、何贻全为本案被执行人,因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可能诉讼,不能在期限内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通江县红岩食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裴 茂 森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审  判  员   郭 开 通

二O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