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7)川1921执司惩9号
被拘留人:王玉莲,女,生于1970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毫宗与被执行人王玉莲、徐文、王衡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玉莲拒不履行生效的(2016)川1921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王玉莲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0一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