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352号
申请执行人阮琼英,女,汉族, 1968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向太茂,男,汉族, 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琼英与被执行人向太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向太茂现每月有退休金4390.47元。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从2016年12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向太茂的退休金账号6217976758014558446中扣留2300元,扣足178776元为止。现被执行人向太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裴 茂 森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代理审判员 王 大 鹏
二O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