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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谭显明与被申请人孙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2  人气指数:1026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执恢182号 

  申请执行人谭显明,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孙明东,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谭显明与孙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2131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赵 大 兴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