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执恢182号
申请执行人谭显明,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孙明东,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谭显明与孙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2131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赵 大 兴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