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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代军、刘丽华与被申请人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2  人气指数:135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王代军,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刘丽华,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刘琳,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王代军、刘丽华与被执行人刘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琳向申请执行人王代军、刘丽华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琳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刘琳现居住地址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刘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裴 茂 森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审  判  员   郭 开 通

二O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