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执行 > 内容详情

申请人王海波与被申请人张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2  人气指数:115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863号

申请执行人王海波,男, 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张晓,男, 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波与被执行人张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海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晓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晓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或自知道、应当知道本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裴 茂 森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审  判  员   郭 开 通

 

二0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 腾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