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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友秀与被申请人王必阳、赵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2  人气指数:1189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6)川1921司惩1249号

被拘留人:王必阳,男,生于1971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友秀与被执行人王必阳、赵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必阳拒不履行生效的(2016)川1921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王必阳拘留1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