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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杜鹏程“公债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2  人气指数:1108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7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屈天强,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杜鹏程,男,198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杜鹏程“公债债权文书”一案,执行中,本院虽查封了被执行人杜鹏程位于四川省通江县住房一套,但因被执行人杜鹏程外出无法联系,该财产暂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裴 茂 森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审  判  员   郭 开 通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 腾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