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执行 > 内容详情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吴江涛、杨宗会、吴荣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2  人气指数:1475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925号之4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孙洪兵,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吴江涛,男, 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杨宗会,女,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吴荣恒,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江涛、杨宗会、吴荣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江涛在通江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班,现每月工资收入3196.08元(已扣除保险等费用),通江县民政局每月有残疾军人补助金1885元。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从2016年11月1日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吴江涛在通江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工资收入2000元,扣足57987元为止。现被执行人吴江涛、杨宗会、吴荣恒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或自知道、应当知道本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裴 茂 森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审  判  员   郭 开 通

二O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腾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