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执行 > 内容详情

申请执行人张志鸿与被执行人张泽林、薛天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2  人气指数:1343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921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鸿,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张泽林,男,1968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执行人薛天强,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鸿与被执行人张泽林、薛天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薛天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张志鸿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薛天强已向申请执行人张志鸿履行30000元外,对其余款项不能全部履行,且经本院查找未能查找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2月19日,本院委托叙永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张志鸿、薛天强在叙永县的财产,但至今无回复,不能在期限内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薛天强、张泽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裴 茂 森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审  判  员   郭 开 通

二O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