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287号
原告:马文珍,女,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吴定香,女,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马文珍与被告吴定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马文珍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文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马文珍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施忠诚
二O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