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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文珍与被告吴定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2  人气指数:895

四川省通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287号

原告:马文珍,女,195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吴定香,女,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马文珍与被告吴定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马文珍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文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马文珍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施忠诚

 

                       二O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