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565号
原告:殷雪平,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章,巴中市通江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勇,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殷雪平与被告李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诉讼中,本院2017年2月15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应在2017年2月22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但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殷雪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施忠诚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