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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仁忠与被告向道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2  人气指数:843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548号

原告:张仁忠,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向道荣,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张仁忠与被告向道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诉讼中,本院2017年2月15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应在2017年2月22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但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仁忠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施忠诚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