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548号
原告:张仁忠,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向道荣,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张仁忠与被告向道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诉讼中,本院2017年2月15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应在2017年2月22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但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仁忠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施忠诚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