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裁判文书 > 民商事 > 内容详情

原告殷其佳与被告李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2  人气指数:322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358号 

原告:殷其佳,男。

被告:李开忠,男。

原告殷其佳与被告李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殷其佳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其佳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开忠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殷其佳撤诉。

本案诉讼费用650元,由原告殷其佳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大 鹏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