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358号
原告:殷其佳,男。
被告:李开忠,男。
原告殷其佳与被告李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殷其佳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殷其佳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开忠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殷其佳撤诉。
本案诉讼费用650元,由原告殷其佳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大 鹏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