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刑初3号
公诉机关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通江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0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侯某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代理审判员 姚成博
二0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