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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侯天武“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2  人气指数:421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2017)川1921刑初3

公诉机关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男,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通江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0日以通检公诉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侯某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代理审判员   姚成博

 

0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