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刑初38号之一
本院于2017年3月4日作出了(2017)川192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现查明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后,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将李某盗窃案(陶某、杨某财物被盗窃案)移送至四川省通江县公安局办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本院,本院一并进行了审理。因此,被告人李某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羁押23日应折抵刑期,本院的(2017)川192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计算刑期有误,现更正如下:
将(2017)川192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第3页顺数第8、9行“即从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更正为“即从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
代理审判员 姚成博
二0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沉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