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刑初31号之一
被告人赵建銮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二月十三日做出刑事判决书,现发现错漏,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2页顺数第10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典科认罪态度好”应更正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建銮认罪态度好”。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仲平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沉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