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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文君与被告汉中同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9  人气指数:975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21民初484号

原告:王文君,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同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南郑县大河坎镇南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远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章,巴中市通江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文君诉被告汉中同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王文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2元,由原告王文君承担

 

 

 

审  判  员   王  勇

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