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21民初484号
原告:王文君,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同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南郑县大河坎镇南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远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章,巴中市通江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文君诉被告汉中同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王文君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文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2元,由原告王文君承担。
审 判 员 王 勇
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