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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9  人气指数:391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21民初113号

原告: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袁家墩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波之、张华刚,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8日,住通江县。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军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5元,由原告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王 贤 光

人民陪审员   苟 小 忆

0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