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21民初113号
原告: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袁家墩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波之、张华刚,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8日,住通江县。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军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5元,由原告重庆市建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王 贤 光
人民陪审员 苟 小 忆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