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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茹兵与被告王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4-19  人气指数:370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167号

原告:茹兵,男, 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孝,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娟,女,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建江,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茹兵与被告王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茹兵以本案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茹兵撤回对被告王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茹兵负担。

 

 

 

审  判  长   何  文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虹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