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167号
原告:茹兵,男, 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孝,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娟,女,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建江,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茹兵与被告王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茹兵以本案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茹兵撤回对被告王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茹兵负担。
审 判 长 何 文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虹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