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615号
原告:周孝军,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胜,重庆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雨,重庆渝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静,女,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周孝军与被告张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周孝军在本院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孝军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杨 彬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