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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庞济韬与被告袁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5-26  人气指数:52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1180号   

原告:庞济韬,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袁倩,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济韬与被告袁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庞济韬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山汝审  判  员   杨  彬人民陪审员 袁成林

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