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1180号
原告:庞济韬,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袁倩,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济韬与被告袁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庞济韬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山汝审 判 员 杨 彬人民陪审员 袁成林
二O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