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436号
原告:张定元,男,汉族,1967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生,男,汉族,1979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聂静,女,汉族,1981年1月15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张定元诉被告王生、聂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张定元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张定元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山汝
二O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