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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安荣与被告李江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5-26  人气指数:286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486号   

原告:赵安荣,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宁强县。

被告:李江阳,男,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赵安荣诉被告李江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赵安荣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赵安荣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山汝

 

二O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马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