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486号
原告:赵安荣,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宁强县。
被告:李江阳,男,汉族,1968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赵安荣诉被告李江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赵安荣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赵安荣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山汝
二O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马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