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852号
原告裴强,男, 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向正嘉,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裴强与被告向正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向正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强撤回对被告向正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由原告裴强承担。
审 判 员 杨 波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