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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强与被告向正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5-26  人气指数:436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852号

  原告裴强,男, 196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向正嘉,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裴强与被告向正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向正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强撤回对被告向正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由原告裴强承担。

 

 

 

审  判  员   杨  波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