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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永新与被告牛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5-26  人气指数:322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010号

    原告杨永新,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牛小兵,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杨永新与被告牛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新撤回对被告牛小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新承担。

 

 

 

审  判  长    杨  波

人民陪审员    任  彬

人民陪审员    肖舒心

二0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