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010号
原告杨永新,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牛小兵,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杨永新与被告牛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新撤回对被告牛小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永新承担。
审 判 长 杨 波
人民陪审员 任 彬
人民陪审员 肖舒心
二0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