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21民初1016号
原告:袁毅,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马麟,巴中市通江县碧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坚,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袁毅与被告吴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袁毅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该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毅撤回对被告吴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原告袁毅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向 导
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庞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