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21民初374号
原告:陈自益,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委托代理人:陈江,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巴中市,系陈自益大儿子。
被告:陈文兵,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陈自益与陈文兵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自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自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高 峡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