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21民初81号
原告:朱桂江,女,199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汝贤,巴中市通江县麻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巴山娃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欣蔓;职务:总经理
住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工业园(巴山娃生态食品工业园)
原告朱桂江与被告四川省巴山娃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朱桂江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桂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峡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