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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桂江与被告四川省巴山娃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5-26  人气指数:359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21民初81号

原告:朱桂江,女,199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汝贤,巴中市通江县麻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巴山娃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欣蔓;职务:总经理

住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工业园(巴山娃生态食品工业园)

原告朱桂江与被告四川省巴山娃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朱桂江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桂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  峡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