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036号
原告:张海燕,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俊,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清泉,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奇,巴中市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贻江,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施宏(曾用名:施洪),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张海燕与被告张清泉、何贻江、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海燕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原告张海燕立案时已预缴463元),决定收取63元,由原告张海燕负担。
审 判 长 潘 航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