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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海燕与被告张清泉、何贻江、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5-26  人气指数:623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036号   

原告:张海燕,女,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俊,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清泉,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奇,巴中市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贻江,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施宏(曾用名:施洪),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张海燕与被告张清泉、何贻江、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海燕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原告张海燕立案时已预缴463元),决定收取63元,由原告张海燕负担。

 

 

 

审  判  长   潘  航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