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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伏丽华与被告杨德军、马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5-26  人气指数:1719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279号

原告:伏丽华,女,汉族,1979年5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杨德军,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马玉琼,女,汉族,1977年10月25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伏丽华与被告杨德军、马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伏丽华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伏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伏丽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伏丽华负担

 

 审 判 员  高浩儒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