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298号
原告:詹莉,女,汉族,1976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文才,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7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军,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詹莉与被告被告通江县利民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詹莉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詹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詹莉负担。
审 判 员 高浩儒
二O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