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21初777号
原告张述刚,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
委托代理人李欣,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述刚与被告杜洪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张述刚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洪建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述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述刚撤回对被告杜洪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述刚负担。
审 判 员 李 宁
二O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苟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