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147号
原告:侯波,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郑天才,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侯波与被告郑天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侯波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波以与被告郑天才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9元(原告侯波立案时已预缴),决定收取99元,由原告侯波负担。
审 判 员 邓于君
二O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