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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乐建与被告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6-05  人气指数:791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174号   

原告:彭乐建,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麟、王敏,巴中市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慧,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彭乐建与被告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彭乐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乐建以暂时联系不到被告王慧为由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乐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彭乐建负担。

 

 

 


  审  判  员    邓于君

 

  二O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