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174号
原告:彭乐建,男,199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麟、王敏,巴中市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慧,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彭乐建与被告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彭乐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乐建以暂时联系不到被告王慧为由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乐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彭乐建负担。
审 判 员 邓于君
二O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