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123号
原告:史豪,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向会琼,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冯燕枢,女,199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冯琪,男,200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史豪与被告向会琼、冯燕枢、冯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史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豪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豪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决定收取50元,由原告史豪负担。
审 判 员 邓于君
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