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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豪与被告向会琼、冯燕枢、冯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6-05  人气指数:31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123号   

原告:史豪,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向会琼,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冯燕枢,女,199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冯琪,男,200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史豪与被告向会琼、冯燕枢、冯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史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豪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豪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决定收取50元,由原告史豪负担。

 

 

  审  判  员    邓于君

  二O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