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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绍义与被告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6-05  人气指数:398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411号   

原告:王绍义,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孝,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涛,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王绍义与被告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王绍义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绍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王绍义负担。

 

 

 


审  判  员    邓于君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