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411号
原告:王绍义,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孝,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涛,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王绍义与被告徐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王绍义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绍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王绍义负担。
审 判 员 邓于君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