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179号
原告:易守贵,男,195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冬林,巴中市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克全,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易守贵与被告付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易守贵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守贵以暂时联系不到被告付克全为由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守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易守贵负担。
审 判 员 邓于君
二O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