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921民初133号
原告:晏翔,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腾飞,巴中市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玺,董事长。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000000181143。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48号1-1栋12楼10号。
委托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晏翔与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晏翔诉称:2012年3月21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金银湾.生态名苑认购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了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同时约定了被告交付房屋的时间,现交付房屋的时间早已逾期。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金银湾.生态名苑认购协议书》有效。
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签订的《金银湾.生态名苑认购协议书》是对借款500000元担保。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1日 ,原告晏翔与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金银湾.生态名苑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原告晏翔认购金银湾.生态名苑商业楼*层临小区入口处,建筑面积250平方米(以房管局测绘报告为准);2.按建筑面积单价:2000元,总金额为500000元;2.本项目暂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交房。原、被告至今未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银湾.生态名苑建设项目,于2014年12月2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1月23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5年1月27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金银湾.生态名苑认购协议书》的内容虽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但无证据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款项,因此,该协议仍属预订合同,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不具有按约定交付房屋的义务。因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金银湾.生态名苑认购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该认购协议合法有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晏翔与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金银湾.生态名苑认购协议书》有效。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晏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宁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人民陪审员 肖舒心
二O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苟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