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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淋与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6-09  人气指数:59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921民初142号

原告:赵淋,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腾飞,巴中市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玺,董事长。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000000181143。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48号1-1栋12楼10号。

委托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淋与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及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赵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淋诉称:2013年12月4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金银湾.生态名苑认购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了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同时约定了被告交付房屋的时间,现交付房屋的时间早已逾期。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金银湾.生态名苑认购协议书》有效。

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2013年12月4日,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金银湾.生态名苑认购协议书》属实,但在2014年8月31日,经双方协商,已解除合同,我公司负责退还房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 ,原告赵淋与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金银湾.生态名苑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原告赵淋认购金银湾.生态名苑*号楼*单元*楼*号房,建筑面积85.78平方米(以房管局测绘报告为准);2.按建筑面积单价:3288元,总金额为269697元;2.本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支付定金60000元,2013年12月28日付29697元;2.本项目暂定于2014年12月31日前办好竣工验收手续。当日,原告赵淋向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纳了购房诚意金60000元(含被告赠送房款20000元),2013年12月28日再次缴款29697元。庭审中,原告方举出了2014年8月31日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退款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因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金银湾.生态名苑认购协议书》违约,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于2014年9月30日退还房款70000元。若逾期未退,则按每月5000元补偿给原告赵淋。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银湾.生态名苑建设项目,于2014年12月29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1月23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5年1月27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原、被告之间虽于2013年12月4日签订了《金银湾.生态名苑认购协议书》,但在此后,双方经协商已解除了认购协议。因原、认购协议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被告自愿解除合同的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终止。原告现请求确认已解除合同的效力,依法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45元,由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宁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人民陪审员    肖舒心

 

二O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苟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