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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安德、吴良会与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通江县人民政府、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6-09  人气指数:372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1297号

原告:陈安德,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吴良会,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系陈安德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飞,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云台街市经贸委办公综合楼3-2号。

法定代表人:岳宏霞  职务:  董事长

第三人:通江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 四川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王军  职务:  县长

第三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南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程林  职务: 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德、吴良会与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通江县人民政府、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安德、吴良会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安德、吴良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安德、吴良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36元,减半收取16418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熊忠全

 人民陪审员  任  斌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苟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