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1297号
原告:陈安德,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吴良会,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系陈安德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飞,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云台街市经贸委办公综合楼3-2号。
法定代表人:岳宏霞 职务: 董事长
第三人:通江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 四川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王军 职务: 县长
第三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南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程林 职务: 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安德、吴良会与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通江县人民政府、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安德、吴良会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安德、吴良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安德、吴良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836元,减半收取16418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熊忠全
人民陪审员 任 斌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苟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