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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斌、隆梅与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通江县人民政府、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6-09  人气指数:38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1293号

原告:杨斌,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隆梅,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系杨斌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飞,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云台街市经贸委办公综合楼3-2号。

法定代表人:岳宏霞  职务:  董事长

第三人:通江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 四川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 王军  职务:  县长

第三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南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程林  职务: 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斌、隆梅与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通江县人民政府、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斌、隆梅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斌、隆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斌、隆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996元,减半收取69998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熊忠全

人民陪审员  任  斌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苟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