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219号
原告:王海全,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
法定代理人张心连,女,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系王海全妻子。
被告:马智强,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
负责人陈光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9105498872。
原告王海全诉被告马智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王海全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全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海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李泉林
人民陪审员 李绍仁
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