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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海全诉被告马智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6-12  人气指数:1051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219号

原告:王海全,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

法定代理人张心连,女,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系王海全妻子。

被告:马智强,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

负责人陈光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9105498872。

原告王海全诉被告马智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王海全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全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海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李泉林

人民陪审员    李绍仁

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