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921民初1022号
原告: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大西街都市花园安置B幢二楼。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611461-8。
法定代表人:周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斌,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玉兵,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彬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红军北路226号(阳光100)。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7140347-2。
法定代表人:赵能文,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马仕树,男,汉族,1952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彬成劳务有限公司、马仕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原告发出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全部费用,亦未提出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明大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 文
审 判 员 金鸿飞
审 判 员 王 勇
二0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