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7号之一
原告:通江县金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春长街四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740035284L。
法定代表人:高榜武,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波,四川竟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巴中市江北郑家街文华公寓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56608817G。
法定代表人:杨尚勇,职务经理。
原告通江县金鑫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通江县金鑫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金鑫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本院决定收取500元。
审 判 员 何 文
二0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