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921民初73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
地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书院街250号。
法定代表人:孙洪兵,行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6783882643。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该单位职工。
被告:王勇,男,汉族,1962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张吕珍,女,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张菊芳,女,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李娇,女,汉族,1987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告王勇、张吕珍、张菊芳、李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撤回对被告王勇、张吕珍、张菊芳、李娇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杨 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杜林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