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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通江法院铁佛法庭调解处理一起通江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的追索劳动报酬案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9-10-30  人气指数:629

       近日,通江县人民法院铁佛法庭受理一起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原告向某与被告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原告向某诉称, 2017年初,被告屈某承包通江县三溪镇纳溪坝村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时,将劳务分包给原告向某。随即,原告向某组织李某、蒲某、吴某等十人进行施工。现工程已完工,但被告屈某尚有部分工资未向原告向某支付。经原告向某多次催收,被告屈某于2019年2月27日给原告向某书立欠据一份,确认下欠原告向某民工工资145800元,约定于2019年3月底付清,至今未支付。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民工工资款1458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屈某应向原告向某支付民工工资款145800元,被告屈某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向某支付100000元,余款45800元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