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通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何某某涉嫌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该案由县法院院长杨荣祥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张丽琼出庭支持公诉。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被告人原所在单位代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50余人参加旁听。同时,为达到“以案释德、以案释纪、以案释法”效果,我院组织了近三年来新进干警参与该案旁听,有助于年轻干警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把牢拒腐防变“总开关”。
审理查明
2010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先后任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和某乡党委书记,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2010年至2019年期间非法收受赵某某、任某某等20人所送现金共计74.9万元人民币。同时查明,在2012年被告人何某某任某乡党委副书记时,该乡人民政府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14.4万元集体私分给个人。
经审理认为:
当庭宣判: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法院院长作为员额法官和检察院检察长作为员额检察官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规范办理案件已成为常态,“两长”在今天的庭审中对策略的运用、环节的把控、细节的掌握等可为一线法检办案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引。
文字:办公室、行政庭
图片、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