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能力
却以种种借口规避执行、拒不执行
自以为无人知晓
结果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今日
通江法院审理了一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件详情
2010年,被告人杜某全
在张某峰处借款60万元
偿还10万元后
下欠款一直未还
张某峰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通江法院
2011年7月27日
通江法院审理后
(2011)通江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杜某全依法偿还张某峰欠款50万元
并支付相应利息
上诉期满后该判决依法生效
杜某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且为逃避债务
将自有的两套拆迁还房
无偿转让至杜某青名下
当庭宣判
通江法院审理认为:杜某全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杜某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杜某全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近年来,通江法院大力推动打击拒执罪落实,充分发挥公检法联动机制优势,形成打击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大合力。严格排查拒执罪线索,使有财产但规避履行生效判决的失信被执行人受到刑事制裁。加强打击拒执罪的宣传力度,通过“两微一网”发布典型案例,在当地树立起法院执行的权威性和威慑力,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司法生效判决。
法官说法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公民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表现。被执行人通过”躲猫猫“等方式逃避执行,是对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公然挑衅,人民法院可对之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被执行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法院执行案件时应积极配合,主动履行义务,切勿抱着侥幸心理而阻碍执行工作的开展,直到锒铛入狱时才追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