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你们,有了这笔救助金,我女儿完成学业就有希望了!”申请人蒲某德感激地说。11月10日,通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伯梅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蒲某德手中,为他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5万元。

刘伯梅一行人围坐在沙发前,和蒲某德拉起了家常,在了解子女情况后,嘱咐蒲某德一定要好好送孩子读书。还介绍了我院执行“110”运行机制,便于以后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基本案情:原告蒲某德、蒲某(原告蒲某德之女)、蒲某莲(原告蒲某德之女)诉被告蔡某志、蔡某良、李某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原告蒲某德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190397.03元,由被告蔡某志赔偿47.61万元,被告蔡某良、李某明赔偿17.85万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蒲某德自负。蔡某良、李某明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全部义务,蒲某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后,经过线上网络查控,线下查人找物等各种途径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蔡某良、李某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该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陷入“执行不能”。提供劳务突遭飞来横祸,让蒲某德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伴胸11、12平面脊髓挫伤,遗留双下肢肌力I级已构成二级伤残,造成其半身瘫痪,丧失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家中还有女儿需要供养完成学业,家庭经济陷入困境。
司法救助:鉴于蒲某德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通江法院工作人员告知其司法救助的相关政策、基本原则及申请程序,耐心指导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经过认真审查各项材料,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蒲某德司法救助金5万元。
今年来,通江法院秉持救危扶困理念,完善司法救助机制,提高救助办案质效,坚持“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不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累计完成司法救助5件8人,金额达11.7万元,以实际行动解民忧、疏民困,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